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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楠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44-49
从国家和地方层面来看,研究湖南省水权交易机制具有时效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湖南省水权交易机制主要存在水权初始分配不均衡、不合理,水权交易平台边缘化、非专门化,水权交易监管机制不健全,水权交易立法不系统四个方面的问题。鉴于此,可以考虑通过优化水权初始分配、加强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健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以及促进水权交易立法系统化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湖南省水权交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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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水权分配中的主从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初始水权分配一般模式的研究,针对现有的两个水权分配机制,提出初始水权分配是一个以集中机制为主,市场机制为辅的协商过程,即一主和多从的主从对策问题。建立管理部门为主者、用户为从者且相互独立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型,并应用遗传算法对该模型进行仿真计算,得出满意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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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中自主协调与合作路径分析——以新疆地区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对水权转让研究强调经济属性的存在,通过市场、行政、或两者结合的途径促进转让,其本质都是外部规制的方式推动转让实现。在外部化的状态下导致转让的交易成本较高,主体间利益冲突严峻,一味通过补偿和行政管制无法根除主体间的矛盾。本文从集体行动选择理论出发,选取新疆地区作为研究区域,提出基于共同愿景的自主治理及合作路径。通过主体参与式的多中心合作实现集团内部自我实施,达到提高水权转让效率和区域利益的目的。进而对行动理论模型进行定量分析验证,与传统模式比较以验证其有效性,突出政府参与下的多中心自主合作模式的优越性。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对水资源管理与配置领域提出一种新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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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09,(1):98-102
水资源权是水权体系的核心,是建立水权体系的基础。因此,在建立科学的水权体系之前,有必要明确水资源权的概念及其形式部分。本文就水资源权的概念及其形式部分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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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换是在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极其突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按照水权水市场理论和水利部治水新思路,吸收国内外水权转换的成功经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在宁夏、内蒙古地区实施了“由工业建设项目出资,建设引黄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把输水过程中损失的水量节约下来,满足拟建工业项目用水需求”的水权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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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下的水权拍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必要通过水市场来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效益。拍卖是确定水权市场交易价格的一种有效机制,但由于水资源自身的特性,必须要由政府对水权拍卖市场进行一定的规制。比较了政府规制下竞拍者为风险中性型时的水权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出价策略及卖方收益,同时分析了竞拍者为风险规避型条件下的水权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的出价策略及卖方收益。两种情况的分析结果表明:水权拍卖者往往会在政府规制的前提下采用第一价格拍卖策略来提高自身的收益,同时会设定一个相对较高的拍卖保留价格,因此作为政府从提高整个水市场配置效率的角度还要对水权拍卖保留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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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流域湿地生态水权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湿地生态水权是分配给湿地生态系统使用水资源的权利。明确湿地生态水权对于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进行湿地生态水权分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原则;②生产与生态、上游与下游统筹协调原则;③尊重现状用水原则;④合理用水原则。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湿地生态水权的计算方法,并选取白洋淀湿地进行了实例分析。结果显示,白洋淀湿地50%保证率的年生态水权量为13130×104m3,大于湿地适宜生态需水量;75%保证率的年生态水权量为8585×104m3,大于湿地最小生态需水量;而95%保证率的年生态水权量只有3891×104m3,远小于其最小生态需水量。在50%和75%保证率下,用白洋淀湿地自身的水权量为白洋淀补水,可分别满足其适宜和最小生态需水量要求;而95%保证率下,按照最小生态需水量为白洋淀补水,也需占用其他地区(白洋淀上游或外流域)的水权,需要对此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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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水资源危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进行了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也即将进入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这些都表明我国在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如何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市场?本文试从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以及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等四个方面作以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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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是一种准物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混合性质。这是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汲水权与引水权等类型权利不含有占有权能,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本文以西北地区积蓄雨水作为分析的平台,兼谈集蓄雨水所有权,以期明晰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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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芙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4(6):53-59
中国古代社会制定水利法律制度主要解决水灾、漕运和灌溉问题,其中以农田水利法律制度为主,没有完整的水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取水权制度。相比而言,我国现行水权制度还不完善,水权概念不完整,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水权流转制度。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不仅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立法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