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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债务方为化解后履行债务方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而进行自我救济的一种制度.本文论述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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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萍琴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2,3(4):67-72
当前学认为,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应领域,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认为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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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金平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7(1):45-47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由于这两种制度本身 存在冲突,在引进时又加以改造使之加深。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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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川龙之介是日本大正时期的主要代表作家之一,他的作品也一直是中日学者研究的对象。对于他的自杀原因的探究也成为芥川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般认为,其自杀要因便是“恍惚的不安”,而来自文学创作上的不安正是构成“恍惚不安”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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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围绕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有关自我教育的论述,着重探讨了情感在自我教育中的作用。指出在自我教育过程中,自尊心和“不安心灵”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内部情感需要和内部情感动力,要启发学生的自我教育,就须维护学生的心灵敏感,培养学生自尊心,并积极导入移情,丰富情感体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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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进中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3):48-49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发生条件、以及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