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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刑事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通过剖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设想。 相似文献
982.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7):159-162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成为国家法律制度,其以法律的形式将原属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机构转移至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与程序的衔接与协调做出了具体规定。《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内容,主要体现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司法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承接与过渡。因此,明晰监察委员会管辖权范围,细化监察调查证据移转的程序与要求,处理好监察调查程序中强制措施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其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对于监察法的具体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98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将法院的立案模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但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立案难”的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要追求对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兼顾司法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为此应当改进我国现行的立案制度,区分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在当下法治初级阶段对基于管控理念的立案制度进行辩论主义初步改造,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进入法治发达阶段之后将起诉的实质要件后置,即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之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并行式审理构造”。逐步通过改革在保障诉权与兼顾效率两种目标之间尽量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 相似文献
984.
刘帅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20,(3):43-49
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2015年进行了"立审分立"和"立案登记"两次影响深远的改革。在这两次改革中,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定型再到面临考验的各个历史阶段。所谓"立案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各自的特点及成因,应当从不同的侧面予以深度认知,其中经济社会急剧变革和发展是一条主线脉络。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立案庭经受着来自外部舆论和内部监管的双重压力,倒逼机制若想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以尊重客观司法规律为前提。在案件登记审查功能之外,立案庭仍需整合优化,保障审判执行主业、实质性纠纷化解和服务法院监管决策等多项功能。 相似文献
985.
李鸿章是晚清重臣之一。周恒祺,字子维,号福核、福皆,湖北黄陂人,咸丰二年(1852)进士。历官山西道监察御史、京畿道监察御史、工科给事中、山东督粮道、广东按察使、福建布政使、直隶布政使、山东巡抚、漕运总督等。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所藏李鸿章致周恒祺书札共58通,系20世纪50年代购自周氏后人周君适之手。兹辑录其中未刊书札42通,时间从光绪四年(1878)周恒祺担任直隶布政使始,到光绪七年底出任漕运总督止,内容涉及广泛,诸如官员选任、东陵营修、海防思想、中日俄外交争端、庆军月饷、漕运之制、河患治理以及重要人物品评等,可供近代史相关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986.
李正君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05-110
两晋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时期,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设置逐渐专业化,弹劾程序日益固定化,弹劾文也出现了格式化的倾向,许多弹劾先例和“故事”也成为后来实施监察时的理论依据和事实支撑,而被援引。两晋南朝时期形成了一支稳定的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吏队伍,涌现了一批重要的监察官员和家族,弹劾文化日趋稳定,深刻地影响这整个官僚群体的日常行为和国家治理。两晋南朝时期的弹劾文化对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相似文献
987.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证据的基本规制形态。证据、程序规则具有抽象性,证据制度的结构性与非结构性,技术性规定的建构性等特征。程序与证据关系的演进趋势与恒定因素统一于程序对证据规制作用的不断强化,体现着法律价值目标和政策指引的底层作用。陈光中教授“动态平衡诉讼观”基本理论与价值,阐发、强调了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诸多重要平衡关系的动态建构的意义。因而“程序二元,证据一体”主要障碍在于过分强调证据的相对独立性,实现“证据一体”必须基于相类的程序环境土壤。 相似文献
988.
监察调查信息作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网络传媒是两个既有共性又各具特性的命题,两者之间既有天然的矛盾与冲突,也有合作的基础和表现。构建监察调查与网络传媒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网络传媒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更需要监察机关更新工作理念,依法推进监察工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相似文献
989.
990.
《监察法》明确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时代赋予的使命,使得公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梳理出不同岗位人员公权力行使的适用范围,但监察现状仍存在监察对象识别标准模糊、特殊主体难认定、规范不一致、定义存在分歧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公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在厘清“公权力”识别要素的基础上,明确监察对象具体界定标准,特别是从岗位职责角度分析,非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的特殊时间段,也应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公立高校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也做了较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