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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民法上一系列制度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昭示足以证明其基础性地位。没有私法自治,民法的整个体系将濒于坍塌,所以私法自治被称为民法的基石。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而物权又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所以私法自治亦应成为担保物权所遵守的基本理念。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私法自治原则。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彻底地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担保物权的立法应该更加“私法化”。  相似文献   
242.
宪法司法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在探讨这个问题时要立足中国的国情。本文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认为,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行不通。法院直接将宪法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的依据要特别谨慎,在刑事案件中绝对不能根据宪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在民事案件中也禁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应该通过对民法中概括性条款的合宪性解释贯彻宪法精神;在行政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如果行政法出现“缺位”则可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243.
与此前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相比,证据新《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我们的民事证据理念也应当有相应的转变。树立法律真实、私法自治的理念,全面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实质。引入高度盖然性原理与法官心证原则,采用直接、言词证人证言方式。  相似文献   
244.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构中发挥着多大作用呢?本文以效率原则为指引,并且结合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对私法自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述认为私法自治如欲发挥作用,必先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改造.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构建中要解决社区性与开放性,债权性利用与物权性利用两个矛盾.  相似文献   
245.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对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分类。但随着社会现实和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发展,出现了公、私法融合现象,以前的法律分类已暴露出一定的缺陷。笔者比较赞同当今法律界提出的在法律中分离出公私融合法的法律分类的观点。本文阐述了公私融合法的社会和法律因素,并论述了此种法律分类对社会法律现实和法律体系、法律价值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46.
周航  申素平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6):25-31,79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247.
我国教育法典应属于体系型法典,并采用“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即仅实现重要法律关系的法典化,同时允许调整相对次要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并行存在。国际上,美国采用汇编式模式,俄罗斯采用完全法典化模式,日本采用“总则+单行法”模式,唯有法国的不完全法典化模式在我国具备切实的现实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在我国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教育法典宜采用《教育基本法典》作为名称;依据现实性、体系性、全面性标准对既有立法进行系统归纳,展开立法填补;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其规制范围包括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不同教育阶段,以及学位、教师、考试、学校等教育主体或现象。  相似文献   
248.
随着体育协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体育管理将走向多元共治模式,体育法学相关理论亦需要重新认识与思考,有必要对社会权力语境下的我国体育法学结构变迁展开探讨。介绍不同研究中关于社会权力的概念,以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指出社会权力处于公法与私法的中间状态,是混合型权力形态;宽松的发展空间、多元的文化环境是社会权力运行的条件;交涉与互动是社会权力最根本的规则。认为,体育学的基本理念亟需创新、改造,实现从过去的“秩序”向“正义”转向;体育法学研究范畴应进一步扩展,建立适合我国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服务于传统的社会和社会关系的科层制已经落后,要加强组织结构体系变革研究;体育法正向公法私法化方向发展,体育行政行为亟待重塑;社会权力不能完全适用私法规则,应逐步完善体育行政救济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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