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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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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不能适用于重刑犯,一般预防目的的偏失和威慑功能的弱化使社区矫正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国家、社会、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多方利益和立场的差异,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宜开展社区矫正。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等因素不应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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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条款历经数次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加入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现在的学界通说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认为这是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97刑法第65条第1款已经存在语法和解释问题,并且从累犯设立的初衷、刑事政策、前科制度的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跨法适用"的惯常做法上看,97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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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心理学中,累犯行为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继续重复进行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重新犯罪率逐步上升,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累犯的数量及累犯占刑事被告人的比例都在不断上升。本文主要就是分析累犯犯罪的心理原因,然后提出几点预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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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丽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4(4)
1997《刑法》(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刑法》均指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65条和66条分别对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做出了规定,两种累犯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现行刑法对累犯的修改和规定较79刑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可操作性,但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未成年人没有被排除在累犯之外,累犯中人格因素被忽视,对累犯一律从重处罚,累犯不得适用假释,特殊累犯的范围狭窄等等。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累犯制度予以重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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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中的累犯制度入手,力求突破现有刑罚执行体系关于累犯制度的桎梏,寻求适用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刑罚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