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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欣宏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4)
缓刑是近代以来随着新派刑法思想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刑罚制度,代表着宽容和节俭,是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的一种补救措施,符合刑罚的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成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因此,缓刑制度的发展对完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探讨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措施,有利于推进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从而实现司法成本的最大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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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3(2):49-51
我国新刑法对累犯制度较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但在累犯条文用语的准确性、特殊累犯适用范围、单位累犯规定、未成年人是否应为累犯适格主体、过失累犯及累犯假释等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通过对现行刑法累犯制度的剖析,针对累犯制度上述不足与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累犯制度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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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4)
对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理解尚存在争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只针对后罪还是同时针对前后两个罪?争论的原因在于学界对累犯的本质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累犯的正当性在于法令存在和现实需要,累犯的前提是犯罪,而不是刑罚,累犯的前罪应当是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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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侃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63-67
基于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目的而对累犯进行从重处罚具有必要性,但从重处罚不应突破报应刑的限制,否则违背罪刑法定等原则,不符合保障个人权利的刑法发展潮流。报应刑是量刑阶段的主要依据,从轻、减轻以及免除情节等特殊预防情节辅助之;预防刑为刑罚执行阶段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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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生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8(2):96-99
对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乃世界各国刑法之通例.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处罚突出强调加重刑罚的份量,"行为人中心论"的累犯处罚突出刑罚的矫正、改善功能.我国刑法对累犯处罚应以初犯作为参照系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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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累犯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犯罪分子再次实施新的犯罪,重点是要严厉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在较短时间内故意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然而,立法者在设计累犯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我国的累犯制度并没有排除未成年人的适用范围,但是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贯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一般情况下应该排除未成年人适用累犯,但在特殊条件下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累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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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的报应论和预防论做了一定深度的理性思辩和批判,试图追求正义与效益两大法律价值在刑罚适用中的最大体现。在正义与效益两者相矛盾的时候,当优先考虑正义这一法律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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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新修订刑法在分则部分大量使用加重事由,使配刑制度的适用变得更加灵活,但同时也大量增加了加重刑的比例.这势必对现行刑罚体系构成失衡的威胁.这样做是否符合刑罚目的、设定的结构是否合理、对现行的犯罪理论有无冲突之处、对累犯的配刑是否已经超出从重的范围而达到加重的地步,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刑法理论给予必要的关注.另外,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加重事由虽然只有八项内容,但它代表着许多加重刑的典型特征,完全具备了刑法理论分析和研究加重事由的基本条件,被选为研究的视角也在情理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