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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焕强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3):42-46
由于片面强调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保证性,忽视了其中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障,羁押性办案措施尽管用到了极致,办案效果却未能按比例呈现。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性质认识不清是一个重要原因。从羁押性强制措施所具有的恶性、善性、人性、谦抑性、目的性、义务性和纳什均衡性等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拓展人们的视野,并为重新认识和构建强制措施中的羁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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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制措施做了较大修改,占到了此次修改条款的四分之一左右,足见立法者的重视,其中司法审查原则有所涉及,是其进步之处。但是并未将司法机关签发速捕证、拘留证等进行规定。而且也未涉及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我国应当适当将域外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调控,引入我国的司法调控体制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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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国家对未决羁押普遍实行司法审查,并且体现诉讼三角结构的特点,因此,该制度能较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的非司法化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缺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完善该制度,应从改革现行强制措施体系入手,实行羁押与逮捕分离,并且在羁押审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听证的形式行使羁押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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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喆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2):41-44
本文以分析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逮捕条件过高给侦查实践造成严重障碍为基础,深入剖析出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对逮捕制度的定位存在严重偏差,所以本文从逮捕制度的再定义出发,建议降低逮捕条件。错误逮捕与逮捕条件的改革也密切相关,逮捕条件降低后,错误逮捕的机率也降低了;此外,错误逮捕在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认定标准也在逮捕条件降低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避免了实践中出现对错误逮捕认定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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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在这样一条仁慈的法律背后。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些犯了及其严重罪行的妇女。知道自己难逃被判处死刑的命运,在羁押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怀孕以逃避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出台一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被羁押以后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是要等到孩子出世以后再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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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一个人未在法院判决之前,只能假定其无罪。但为了诉讼活动正常开展,保证司法效益的顺利实现,在具备足够法律因素的条件下,还需借助司法权力提前限制人的自由,即拘留或逮捕。但这并不是刑罚,因而不能称其为“罪犯”。但是要保证其合法权利,必须赋予其具有防止司法权力侵袭的对抗性权利。这些对抗性权利只有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实质,他们的合法权利才能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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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即便是对最终获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来说,长期羁押无疑也是一种非正义的羁押.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延长拘留的适用条件,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杜绝肆意延长羁押期限,让正义不迟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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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审前羁押制度因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弊端,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阐释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然后对此弊端产生的原因,也就是其存在的事实“合理性”进行分析,最后以当前的社会条件为基础,对此种条件下的变革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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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与逮捕的概念中存在着逻辑错误,应当予以改革,而且在我国建立司法令状是可行的,建议针对逮捕与羁押两项强制措施建立司法令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