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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亮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我国审前羁押的实证研究十分薄弱。笔者研究发现:当前审前羁押体制封闭,造成羁押率畸高;羁押替代适用少但滥用严重;超前羁押为害普遍。主要原因是侦查过分依赖口供;缺乏外部控束和救济机制。要改变羁押滥用的现状必须走权利化的开放路线,以刑侦体制合理改革和司法机关的结构性职权调整为基础,逐步改革口供规则,增加羁押替代措施,赋予看守所独立地位,构建对审前羁押的诉讼机制,并对超期羁押规定非法羁押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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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选择台湾刑事诉讼法上的羁押要件作为论述的对象,是因为台湾刑事诉讼法上的羁押制度,尤其是在羁押要件的规定方面与大陆刑事诉讼法相应的逮捕条件有类似之处,但是相比较而言,台湾的羁押要件的制度设计上则更为完善、精细,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因此,通过审视台湾的羁押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我国构建与完善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3.
王满生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英美法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法官决定,控方不同意犯罪嫌疑人保释则必须向法官提出羁押申请并需履行证明责任。证据的来源不仅在于案卷证据,同时也包括由中立机关调查的证据,证明过程不遵守庭审证据规则限制,证明只要达到优势证明程度即可。我国的逮捕程序是检察官的批准程序。文章认为为防止过度羁押需要将我国逮捕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设计,对于有争议案件实行听证式审查,听取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明确侦查机关需要履行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从而达到降低羁押率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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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74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无固定居所四类人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由于法律属性与功能的差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俨然已成为区别于住所型监视居住而具有独立价值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半羁押法律属性和配合侦查的功能,并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执行对象规定不明晰,执行场所规定不清,强制程度难以把握以及难于法律监督等问题,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应当具备“隐蔽性、安全性、独立性和便捷性”等特点,强制程度应介于住所型监视居住和逮捕两者之间,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责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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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与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实践中,逮捕羁押率偏高的现象并没有因此而明显改变,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实证分析表明,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原因包括:逮捕条件存在缺憾与不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难,案件不捕存在较大风险和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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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警署将做出拘押决定的权力从执行逮捕和侦查的警察手中转给了羁押官,在警署内部进行侦查权与拘押权的分立,实现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为了抑制侦查警察滥用权力,英国警署规定,在侦查阶段,被拘押人可以查阅在拘押场所内享有的权利,警察讯问的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间、次数和内容都要有客观记录,被拘押人有权要求羁押警察告知上述权利,有权审查延长拘押的理由。为确保上述制度规范的落实,英国法律在审前羁押上还规定了多重责任追究制度。英国确保分权与制衡的双重责任机制对于构建我国的警察侵权责任制度,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7.
提出对现行逮捕制度的改良办法,建立保释制度,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一切进步的、符合人类根本利益、体现程序正义精神的制度都会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68.
张欢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88-93,112
审前羁押是拘留和逮捕措施的自然延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被剥夺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称谓。国际人权法基于保障人权的原则,对审前羁押的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提供了相应的标准,值得我国充分借鉴吸收。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措施一章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在细化逮捕条件、防止刑讯逼供等方面值得肯定,而在司法救济、明确审前羁押期限、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方面还值得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69.
吴雪伟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3):16-17
新刑诉法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优化了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对于遏制逮捕程序的滥用有其现实意义。有关于此制度的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应当对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启动等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维持制度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70.
张欢 《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28-31
随着公安司法机关相继出台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规则,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适用上有了更为详尽的规范。从比例原则的角度来深入考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仅应当体现出程序的启动方式多样和适用范围宽广,还应体现出对羁押理由的综合价值判断,特别是对于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要在证据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诸多因素予以衡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