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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12.
熊亮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1):27-31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自21世纪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它改变了通常权利人是原告而涉嫌侵权人是被告的传统。由于现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实务界和理论界感到很困惑。本文在剖析了"不应单独成诉说"、"侵权之诉说"和"确认之诉说"后,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 相似文献
113.
万广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28(3):101-104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对认缴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立法的态度应是"原则上承认,例外情况下限制",即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就股东权具体权能而言,《公司法》区分股东各具体权能,承认认缴股东的共益权,否认其自益权。这种理解与《公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相契合。 相似文献
114.
115.
116.
关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权,各方认识差别较大。本文从分析调查权的性质着手,阐述调查的原则,确定调查方向的方法以及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并提出保障调查权切实发挥作用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17.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侵权人在诉前达成和解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决、及时保护公共利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面临理论依据不足、启动程序缺失及和解协议缺乏监督等问题,制约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构筑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机制,不仅要完善案件审查、听证程序及司法确认程序,也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及鉴定方法,从而提高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8.
杨若凡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5):95-100+15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9.
姜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6):740-743
由于环境行政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诉讼法中关于公民诉讼资格的规定束缚了公民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美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有一套相对完善和独特的诉讼资格制度,我国可在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地放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资格,特别是赋予非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资格,构建比较完善的环境公民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0.
吴小纷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56-59
电子送达在信息化时代有着极其广阔发展空间。通过普及电子送达的正确认识、完善电子送达程序规制、加强电子送达技术及相关设备保障,进而推行电子送达在全国法院系统有效落实和开展,这将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率价值实现,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也适应了信息化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