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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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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现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升级,是原新闻出版总署早在"十一五"开始就提出的战略任务。但如今,数字出版在传统出版社迟迟发展不起来,单单从行业外部生长起来,真可谓"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行"。这固然有传统出版企业资金短缺、没有技术、缺乏人才等诸多方面原因,但这些都不是根本。根本的是传统出版业内缺乏数字出版的生长环境,传统出版的"笼子"容不得数字出版这只新"鸟"生长起来。数字出版是个新生事物,"笼子"内长不起来,必然要从其外部生长起来。因此,"换鸟"不如"改笼",把笼子筑好了,业内环境改造好了,数字出版自然就会发展起来;"笼子"不改,环境依旧,换进来的"鸟"也很可能是病"鸟",转型也很可能是病态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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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管理范畴业内还普遍缺乏明确的认识,存在两个最普遍的错误:一是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所不能,可以自主代表所有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二是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国家属性.因此有必要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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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兼论一稿多发后果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是报刊界一种常见现象,广被人们诟病,甚至被指责为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甚至犯罪。本文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在上海市高院判决认定一稿多投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符合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出版者只有依法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依法取得专有出版权或专有使用权来对抗一稿多投产生的一稿多发后果,以合同法规制侵犯专有使用权行为。既不明确鼓励,也不明确反对应是理性对待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的基本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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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等诉南通市图书馆确认著作权、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涉及到作品的作者如何认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著作权转让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本案暴露了图书馆法律意识淡薄,接受捐赠工作不规范的事实,启示图书馆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将捐赠工作制度化;履行公益性文化机构的使命,为社会文化创造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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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社会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更给著作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的手段。从而,著作权人有可能不再依靠法律,而由著作权人自己捍卫其权利空间。由此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失衡:著作权人的权利越来越物权化;权利限制和例外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各国的立法者都在新一轮的网络立法中注意重新实现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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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着指导思想和立法体系缺乏明确的定位、著作权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及权利重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过于简单等诸多问题。所以,伴随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如果说2001年、2010年对著作权法的两次修改主要是在外来压力之下的被动应对,那么,此次修改则是在新形势下为了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所进行的主动安排。因此,此次修法在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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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2):123-123
<正>《长治学院学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的、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精神,本刊编辑部特向为本刊投稿的著作权人公开重申如下约定:1、凡本刊来稿者一律视为著作权授权者。本刊从收到著作权人稿件之日起,即受著作权人委托,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