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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破公司僵局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玉凤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24(3):16-18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本文阐述了我国新《公司法》肯定法院司法解散权的理由与弊端,并对打破公司僵局提出了自己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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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的投资热情,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然而,公司的死亡也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若无法定事由或不经清算而擅自退出市场,则可能严重危及交易安全和社会利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司解散制度漏洞,并在参考国外立法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清算主体制度、明确清算期限、落实清算责任以及借鉴休眠公司制度和解散继续制度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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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敏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1(2):73-75,79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机构无法做出决策、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一种瘫痪状态,广泛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究其成因,则与公司股东人数少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局限性有关。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都会构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着力予以解决。解决公司僵局问题需要司法权的介入,即司法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有强制解散公司与强制股权置换两种。同时,在司法救济之外,公司本身也应为预防公司僵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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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鑫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10)
大型赛事活动是典型的一次性活动,承担大型赛事筹办任务的赛事组织机构从组织性质而言,是一个典型的任务型组织,在赛事任务目标实现后就将解散。大型赛事组织机构的解散是组织设立的原始构成,其解散有延展、回归和转化合并三种方式。在解散中,大型赛事组织机构需要解决资源的保障问题、人员的走向问题以及工作的总结问题。北京奥组委在解散中是先解散机构还是先解散人员,这是重要的组织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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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混乱,是我国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合理科学地确定公司解散后的诉讼主体,是解决现阶段公司解散实践中纠纷频生的重要途径。确定公司解散后的诉讼主体,既要从法理和法律规定出发,又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和诉讼效率。在被解散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解散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应由清算公司作为原告,而将清算组作为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如果被解散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或是董事会以自己名义或是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起诉;对仍然坚持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在公司被解散后成为被告的情况下,已成立清算组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清算组列为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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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言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05,11(4):79-82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之一,现行公司法没有应对公司僵局的解决之策,致使司法实务面对公司僵局无所作为。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资本三原则关系密切,二大法系都将司法解散作为应对公司僵局的最终措施。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原则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但不具操作性,缺少对适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以及解散事由等的规定,因此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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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组织产生于1955年美苏冷战正酣之时。它是当年苏联控制东欧、抗衡美国、推行全球称霸战略、维持超级大国地位的重要工具之一。它组织严密、队伍庞大、装备精良、威震一方。但好景不长,由于苏联国力衰微、东欧剧变,华约仅存在了36年就解体了。个中因果,值得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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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颖善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6(3):58-61
公司的解散清算是公司退出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我国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颇多,特别是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白。本文围绕着公司清算问题,在批判地吸收以往“人格消灭”论等四种观念学说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公司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新的“清算法人”说,认为公司在清算阶段,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转变为清算法人资格,清算法人丧失其经营主体资格,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