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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非转经”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已逐渐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福利的工具,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所确立的原则,在制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法》的过程中,应明文禁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转经”行为;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应笼统地认为事业单位都可以从事“非转经”活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类型加以确定.对于事业单位从事与其性质和职能不相悖的“非转经”行为,亦应施以严厉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