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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面临立法实践和规则实施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立法实践层面,法律文本中部分概念性质模糊或标准不明,如“工作合同”的合同名称无法表明其法律性质、“青少年业余球员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正当体育理由”援引条件严苛、标准模糊等问题;规则实施层面,存在法律规避行为泛滥、主体履约意识淡薄和联合机制补偿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规范青少年球员转会法律秩序,更好地保护青少年运动员的权益,同时兼顾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的培训机构和俱乐部的利益,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寻求解决方案。在规则内容的完善方面,应以两分性视角明晰青少年球员“工作合同”和“青少年业余球员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细化“正当体育理由”的适用标准,同时化解青少年球员转会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规则体系的健全及其配套措施的优化方面,应以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为指引,严格规范青少年球员代理人的行为,预防和惩治合同违约行为,健全青少年球员转会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92.
刘行仕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0(3):18-20
通过对两次世界大战之联系的比较研究,提出法西斯军国主义即国家恐怖主义、西方民主国家在大战期间的地位与偏见以及科技经济发展可能有两种不同后果等新观点。在分析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作用、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成熟与进步后,希望要更加重视道德与正义,以制止新的战争。 相似文献
93.
关于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文景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1):41-43
从审视体育仲裁的现状着笔,探讨构建体育仲裁需要遵循的原则,对体育仲裁的范围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具有自己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包括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仲裁的公信力;仲裁员的选用;体育仲裁的效力。 相似文献
94.
杨月萍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16-124
为保护当事人对保密性的期待,增强仲裁的吸引力,在当前实践中,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公开的。仲裁裁决不予公开尽管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商业秘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仲裁制度的发展。因此,改变既有实践,使仲裁裁决的公开常态化实属必要。此外,在仲裁裁决公开之前,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使当事人参与到裁决的公开的实践中来,减少当事人对于公开裁决的疑虑,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5.
基于对整体利益、社会秩序的保护,才使得时效制度有存在的意义。兼顾劳动法的社会功用,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现行立法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至1年,有一定进步;但仍嫌不足,可考虑将之延长为普通民事诉讼的2年时效。并应将时效起算点回归到《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并将之解读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 相似文献
9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商务尤其是B2C电子商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网上仲裁是顺应时代的潮流而产生的在线解决争议的方式,网上仲裁分为约束性网上仲裁和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由于网上仲裁和B2C电子商务纠纷自身的特点,导运用网上仲裁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成为时代的趋势. 相似文献
97.
席志文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6):516-520
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研究往往注重理论介绍与逻辑推演,并且大部分的研究都存在"制度迷信"的缺陷,抽空了中国的具体现实。在对这些研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其贡献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考量体育仲裁生成所需要的各种制度条件,得出中国体育仲裁的理想只有在国家竞技体育所处的政治经济条件发生积极变化时,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制度才有可能建立。 相似文献
98.
黄晖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4):322-326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99.
通过国际体育临时仲裁与我国体育临时仲裁的性质、程序、法律适用等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体育临时仲裁不能解决我国现行体育纠纷。提出建议:尽快建立起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出台《体育仲裁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建立体育仲裁员选聘制度;选聘合格优秀的仲裁员;在构建体育仲裁程序时,设置一般程序、快速程序和调解程序等多种灵活方式。 相似文献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