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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微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4):33-36
废旧电池处理不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整个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再利用的一系列环节中仍出现断节现象,回收率极低。因此,对于废旧电池的处理必须加强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完善我国目前立法,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来引导、支持、推动废旧电池的资源化、系统化、无害化处理。以我国现有法律为指导,从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和管理者这四大主体进行分析,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建立一套系统的、有序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制,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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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存在是转承责任生成的前提和基础。从英、美、德、日等国家及我国台湾省对转承责任的规定来分析,我国未来立法对转承责任的规定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包含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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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也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制约因素。学校责任保险作为代替学校承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商业化风险分担机制,对减轻学校赔偿压力、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缓解家长后顾之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具有保险标的的合法性,又能有效克服责任保险的一些弊端,防止学校出现道德风险。学校责任保险对于和谐校园的构建、素质教育的开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