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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沈晖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592.
为减少我国大众滑雪伤害事故的发生,支持"3亿人参与冰雪"战略,采用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近年大众滑雪伤害事故特征,结合案例论证滑雪场责任的法律基础、具体义务和过错类型。发现:大众滑雪伤害事故后果严重;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责任认定较为简单;依据《侵权责任法》(2021年后为《民法典》)等法律,滑雪场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分为5类;司法实践中存在滑雪场担责比例偏高问题,"自甘风险"条款的确立可能加重该问题。建议:政府应强化监管和惩处力度;业界建立经验交流与赔偿协商机制;滑雪者应养成良好滑雪行为习惯;滑雪场应积极购买附高风险运动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并提高额度。 相似文献
593.
刘韵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2):40-47
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似乎与兴奋剂的蔓延呈正相关关系,2016年全球体育界的两件大事即为里约奥运会的举行和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虽然目前对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尚无定论,但加强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早已是共识,其中,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良实为重要一环。国际体育仲裁院体系下反兴奋剂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兴奋剂管控体系的固化模式。针对ADD兴奋剂纠纷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ADD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了细化,同时强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元追求,扩充了程序扶助制度以保障弱势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虽然《ADD仲裁规则》依然对严格责任规则采固守之态,但我国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妥适适用。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应突破兴奋剂仲裁程序的固有路径,从多维度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594.
柯伟才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6):38
通过羽毛球运动员之间意外伤害案件的案例,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引起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我们对其立法目的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其可能的立法目的包括4种:弥补现有归责原则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建立新的归责原理。对上述立法目的进行详细分析,可以发现后3种立法目的缺乏正当性。此外,公平责任本身具有很大的体系危害性,加入现有二元归责体系之后,它与过错责任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公平责任与体育精神是相悖的,它在体育运动意外伤害案件当中的大量适用会影响体育运动的发展。综上,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尤其应当排除其在体育运动意外伤害案件当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595.
《反兴奋剂条例》将体育社团依章程对运动员作出纪律处罚而承担的“违纪责任”规定在法律责任中,传统法律责任并不包括违纪责任,《反兴奋剂条例》这样制定有法律依据还是立法制定的一个失当?本文将对该条例的违纪责任进行分析,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96.
郭峰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9,40(1):97-103
针对长期以来人们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应用模糊的问题,通过对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得出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而是基于对事故当事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有无和大小的判定。基于这种认识,从行政处罚、民事和刑事审判等角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在实践中的地位和运用进行辨析,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和结论应当作为证据来对待。 相似文献
597.
为明确无人船的“无人”特征对无人船碰撞相关责任的影响,对船员的避碰责任、船舶间的避让责任以及碰撞后的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结论表明:岸基操控人员与船员在空间位置和配员数量方面的差异,使得需要对良好船艺的评价标准作出相应的改变;若将无人船一刀切地识别为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则不能满足无人船的发展需要;由于无人船技术因素的介入,无人船发生碰撞后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救助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主体、管辖等方面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变化。为应对无人船碰撞相关责任问题,建议从明确无人船和岸基操控人员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建立针对无人船的约束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98.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方面。文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方面。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除了传统的自冒风险外,还包括受害人同意、免责条款等。 相似文献
599.
600.
谭仲秋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3)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发生的问题日益增多,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保障义务予以界定,阐释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着重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消极的不作为,应在合理限度内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不应让经营管理者因承担责任而经济上遭受重创.过度的否定将使经营管理者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从而加重学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妨碍"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