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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喆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17-21
礼与法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现象,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又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虽有对立,但融合始终是主流。二者的融合自汉开始,中经魏晋,至唐其融合基本成熟与定型,明清时期这种融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礼与法的渗透与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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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最直接、最可观察到又最具生动性的行为,同时也是诸多文化观念的象征承载体,揭示仪式中所蕴含的种种观念,便是揭示某一时代的某种文化、某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儒家的礼乐思想有类于现代仪式学的理路,而儒家的“礼”也发挥着一般仪式意义上的功效。自先秦以来,儒家学者在讨论“礼”时,就相当强调通过对其中仪式化行为的解读来阐发其内在的意义,而儒家礼乐文化亦相应地表现为以具有一套象征意义的仪式化行为及程序结构来表达一种共同的理想与价值,来规范调整人与人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的秩序与团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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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代的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社会因此而变得有序。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程度不是单一的,对于犯罪分子,法律会苛以刑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法律只是说教或小额的罚款。为了用不同的方式,程度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就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就使法律有了层次性。任何法律规范都具有层次性和部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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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仪"原本不分的。"礼"是通过特定形式体现的特殊意义,"仪"是体现特殊意义的特定形式。形式与意义合二而一,形式本身就是意义,意义本身就是形式。"仪"就是"礼","礼"就是"仪"。当"仪"与"义"与"礼"相结合时,"礼仪"与"礼义"二词具有极大的相合之处,而不是今天人们所说的"仪"是形式,"义"是内含。一旦"仪"脱离了"礼",甚至背离了礼之义,即"礼"的基本精神,"仪"就褪变为虚伪的形式。所以在礼的本质方面,我们强调"以仁释礼";在礼的作用方面,我们强调"成人"——"成仁";在礼的特征方面,我们强调礼的无限性。这样,我们就把"礼仪"这一概念与当前学术界、特别是当前礼仪教学与培训方面所讲的"礼仪"完全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