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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随着现代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呈现个人主义兴起、女性地位提升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家庭结构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谐至关重要。《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比较笼统,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当,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况。基于此,通过科学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展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夫妻的财产问题,在13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相似文献   
13.
14.
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表现的形式不同,离婚时分割的方式也不同.  相似文献   
15.
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也因此而发生。夫妻财产制与民法的其它制度如共有制度、代理制度、无权处分制度有密切联系。现行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制有疏漏和模糊的地方,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困惑和两难。  相似文献   
16.
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应分别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就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或破产中连带之债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作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是其所有的,除人身权益以外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共有中的份额及暂无处分权的财产;破产法应在破产中及破产后对破产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加以限制,最终利用“复权制度”恢复。  相似文献   
1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是由一系列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不均衡现象的必然性,对于强化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巩固公有制和搞活国有企业,防止个人财产外流,优化个人财产使用结构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都有着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优越性及不足之处,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我国应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使之与法定财产制并列.法定夫妻财产制应规定: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规定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应视具体情况可属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个人财产及其范围.约定财产制应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形式及合法性等,强调“两户一伙”家庭最好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登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明确平分原则.  相似文献   
19.
姜雷 《青年记者》2006,(24):38-39
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记调查,章经媒体转载后引发广泛关注。2006年7月3日,富士康认为该报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深圳市中院提出诉讼。7月17日,记王佑和翁宝收到了法院冻结其资产的通知书。8月25日,富士康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索赔3000万元,并申清冻结了被诉记的个人财产。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对鸿富锦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记个人财产“表示强烈谴责”。8月30日晚,富士康将诉讼标的降为1元,相关记财产被解冻,同时将《第一财经日报》列为被告。9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组建律师团应对富士康诉讼。2006年9月3日18点10分,《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声明》出现在《第一财经日报》网站上。双方在“相互致歉、相互致敬”之后,富士康撤销了对“一财”的诉讼。至此,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就这样戏剧性地握手言和。  相似文献   
20.
孟建  钱海红 《新闻记者》2006,(10):39-41
前些日子,陡然而起的“富士康”案又倏尔平息。“富士康”案的基本情况是:国内媒体《第一财经日报》于2006年6月15日和22日分别刊发了两篇报道,反映的是富士康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7月3日.与此报道有关的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深圳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个人财产。8月30日,富士康集团决定把对《第一财经日报》两住编采人员的索赔额降为1元人民币,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9月3日,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联合声明,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这场诉讼纠纷。此案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刊为此发表一组文章,从公关危机的处理、法律视角的点评和呼吁构建和谐传播环境三个方面来讨论此案,以见社会各界的反应和此案的意义所在。[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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