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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高我国《担保法》不应将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可以设立重复抵押。  相似文献   
13.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实现方式分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二者在我国都有所规定。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优势,而代位申请执行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不当,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在强制执法的立法设置上应考虑到与实体法的一致性,重新审视代位申请执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连带责任求偿模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连带责任的求偿模式是任意求偿模式。债权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债权人的请求权没有人数多少、顺序先后、范围大小的限制。这种求偿模式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诸多弊端。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任意求偿模式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连带责任的求偿模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传统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其成立要件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着因果联系,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赔偿的权利范围应以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为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有当然代位主义和请求代位主义两种。其行使可以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理论制度的讨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为了从理论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中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念、第三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理由、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规定》第14条对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否定、《规定》第1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之间的关系,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相对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通过抗辩保险合同来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且,第三人只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来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阐述《规定》第14条给代位求偿权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19.
20.
保险代住权。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责任和降低保险费用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等作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充分、便捷的救济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首要目标,第三人性是其基本属性。因此,保险代住权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具有特殊适用价值,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代住权请求对象的不同,即保险人依法律规定将除外责任予以承保后可以向恶意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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