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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公约和国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都对赦免有所规定。我国宪法虽有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保障生命权、保障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解决法与情的冲突、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顺利进行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都要求我国构建死刑赦免制度。借鉴美国死刑赦免程序的经验,我国赦免应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和检察机关为申请赦免的主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决定赦免的权利主体,明确赦免条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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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萍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4(10):18-19
人类在对待生与死的问题上 ,求生是最本质的。但对于一个濒临死亡求助无望的人而言 ,人类应当尊重他对自己生命权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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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9)
国家对基本权利负有承认、尊重、保障的义务。生命权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理应为国家所承认。目前,学界对国家生命权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尊重义务与保障义务上,对承认义务的研究有所欠缺。本文以宪法文本为基本素材,论述了国家对生命权具有承认义务以及国家对生命权的承认义务以何种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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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佳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3):41-43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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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4):457-460
大学生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继承者,要充分利用儒家"仁爱"精神特有的精神价值和生命力来影响、教育当代大学生,以塑造其高昂的人生格调,培养其有为的人格精神.公民道德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民道德,其精神实质是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倡导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民对于职业劳动双重属性的自觉把握,要求实现自为的存在与为他的存在相统一.三个文明同时抓,是保证公民道德教育有效性的根本途径.实施安乐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利,维护死者家属的利益,有利于医学诊断水平的提高和医生职业责任感的增强.其在一定限度的存在对社会、患者本人及家属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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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彬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6(4):11-13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目的在于提供安乐死的国家立场。从宪法权利的观念看,安乐死的争论主要围绕着生命权的本质展开。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可以基于人的尊严的理由对其进行安乐死,因为人的尊严是比生命权更高的价值。但是国家将这种选择交给了患者的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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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事故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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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珊珊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5,(3):100-104
"弃疗"一词是时下广为流传的一句网络语,颇有嘲讽和娱乐之意。但将之运用到医疗领域内,"弃疗"却不得不令人深思和叹惋。"弃疗"放弃的不仅仅是患者本人的生命,也体现出整个社会对个体生命权的漠视,反映了人之生命与其经济能力直接相关的尴尬境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生命权的不平等现象。从生命权的角度对"弃疗"现象进行分析,进而揭示出"弃疗"现象的根源——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设计之缺憾,不足以保障人之生命权,并且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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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儿童权利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规定,综合起来看主要包括: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生活受到照顾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息娱乐权,获得良好校园环境权,拒绝乱收费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内活动权,荣誉权,著作权,平等对待权,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