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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生育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有矛盾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可以控制自己的身体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利,而男性的生育权则需要借助于女性才能实现。所以,当双方就生育与否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女性往往拥有主动权,相反男性的生育权则难以实现,面对这些问题与矛盾,不免又对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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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少林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5-18
丈夫生育权以婚姻关系中的男性为主体,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合一的性质,多受妻子生育权限制,是受国家保护的人权以及法律保障实现的权利。丈夫生育权应由亲属法确认,受计划生育义务、子女权益、妻子健康状况和妻子生育优先决定权的限制,应明确侵害丈夫生育权行为类型和侵权请求权行使,以构建科学合理的丈夫生育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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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59-62
近年来,由于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不孕不育率不断飙升,庞大的不孕不育群体导致社会上不少商家铤而走险,纷纷拓展代孕市场,从而形成了一套"一条龙服务式"的地下产业链。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使得对这一市场的规范严重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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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杰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2,20(3):77-82
《婚姻法解释(三)》意图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婚姻是神圣的,它是人类借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革命对物质生产力的巨大推动,婚姻的神圣性不断被物质所侵蚀。为了修复婚姻的庄严性,《婚姻法解释(三)》为倡导以情感为基础的婚姻而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本文特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出发,详细论述了《婚姻法解释(三)》中最具代表性的新规定,进而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对我国现有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并阐述了其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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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普遍的生育权,从而使生育权由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生育权是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它同时也是宪法上的权利。生育权是受宪法和民法共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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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所著名小学.最近几年.每年都有大量新教师分配到学校.年轻教师的到来.给学校增添了不少活力与生机。每天一大早.操场上就出现了他们的身影,小运动员在他们的带领下正精神抖擞地体训:每天放学后.从音乐排练厅里总能传出悦耳动听的童声,那是他们正带领百灵鸟合唱组的同学排练准备参加全市歌咏比赛节目:课间十分钟.他们与孩子一起游戏、玩耍……校园里充满了欢乐。望着青春活力、激情四射的年轻人,校长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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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为每一个公民所普遍享有,但是男、女生育权的内容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生育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并受到人身自由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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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余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67-70
生育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既是公法层面的人权范畴,同时也是私法层面的民事权利。自然生育时期、义务生育时期以及权利生育时期生育发展状况的明示,展现了生育权由萌芽到最终确立的纵向历史演变进程。西方国家个人主义、人文主义、幸福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生育价值表达,我国由古至今向"个人主义"的生育价值转换以及综合域内外生育价值的共性特质,体现了生育权多样价值维度的横向呈现。以哲学的视角综合阐释纵向层面的生育权历史演变进程及横向层面的生育权价值维度呈现,是法学领域生育权研究的理论基础,为今后生育权主体权益的保障、生育权立法规制的有理、执法实施的有序、司法裁判的有据提供了宏观指导与方向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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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作为生育权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鸿燕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6):30-35
生育制度和生育权不仅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与公民的私权利紧密相联。生育权本质上是公民在履行了计划生育的社会义务的前提下,对于生育问题的抉择的自由。而生育权不得不涉及婚姻内部或配偶之间如何分配此权力。生育权与婚姻内其他权利存在差异,是与女性利益和子女利益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生育与婚姻的关系已经不是历史上曾认为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生育权的定义对女性自身的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