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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蓉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213-215
公立高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图书馆的文献服务工作属于行政性公益服务,其"罚款"权不可能源于合同,法规又未规定其罚款的权力,所以罚款应废止。对图书借阅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超期限权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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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祥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12):54-55
电视新闻具有现场性、纪实性的特征,其可信度高于其他媒体,有毋庸置疑的社会公信力。虚构事实、伪造现场而获得电视画面尽管也显得十分真实,但本质却是一种违纪或犯罪的欺骗行为。如果多次发生,就会产生狼来了的效应。因此,应该对制假者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和触及灵魂的舆论谴责,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刑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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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校轻微违纪现象十分普遍,上课讲话、玩手机、睡觉、吃东西、迟到、抄袭作业……所谓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道理都知道,就是做不到。这些“小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会时时骚扰着班级的正常秩序。因为对班级有影响,不抓肯定不行,但又没有什么特别给力的抓手。谈话教育,虽然有一定效果,但肯定不能对所有人都有用。用制度处罚,尺度要合适,轻不得重不得,要给予违纪学生一定的教训,又不能什么事都上纲上线。自觉的学生不需要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对不自觉的学生又苍白无力。为一点小事,似乎犯不上大动干戈,但管理力度轻了又根本不起作用……凡此种种,令班主任十分头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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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纪律处分的记录属学生个人隐私,随意公布处分决定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是否公布处分决定是知情权与隐私权、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表现。寻求公布与不公布之间的边界,要从尊重人格原则、公利优先原则、价值衡量原则、最小侵害原则等方面作宏观把握,还要从尊重学生隐私、建立健全制度、改进公开方式、提供权利救济等微观层面去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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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纪律规范是高校共同体成员的共同道德,体现共同体成员的集体意志,其效力范围应该是对象、时间、空间特定的三维场域.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的效力范围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纪律处分与社会惩戒竞合现象不能证明凡是高校学生的违法行为也必然是高校纪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如果高校学生的违法行为不是以学生的身份作出的,并没有侵害到高校内部共同体成员的利益,没有破坏学校共同体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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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阶段总是会看到一些雷人的报道,有一所学校对六位课后打篮球的孩子,进行了纪律处分;有一所学校专门制定了一个《女生行为守则》;还有一所学校分设了男女生食堂;更有学校将及格分数提高到90分以上。令人费解的是,凡此种种居然没人出来反抗。原因何在?当我们有了一些教育阅读的时候,我们也许就会明白问题所在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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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学生不管是作为学校的一分子,还是作为一个社会个体,都理应享有对学校关乎个人利益及前途裁决的知情权,哪怕是犯了错误,学生也应享有申辩权。因此,当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有异议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申诉与听证制度来表达意愿,申明自己的观点,讨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