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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错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行下,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缔约过错责任与履约过错责任,共同构成合同法上的法律责任,但两者在承担责任的依据、条件及方式上有明显区别。缔约过错责任理论,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由于我国已有的合同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因此,在我国确立缔约过错责任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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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都是民法学界的争论的焦点,至今无法达成共识.阐述当前存在的关于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四种学说观点:“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区分说”和“视为本约说”,综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在实务中对预约合同的实际操作,主张采纳“应当缔约说”,并对其他三种学说进行评价,进一步论证“应当缔约说”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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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一则案例出发,对与本案相关的合同预约问题作出了探讨.本文认为,预约应是旨在订立本约的合同形态.预约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强制缔约实现,即预约独有的法律功能就在于,通过强制缔约使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延伸至履行利益,从而形成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多样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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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兼论强制缔约的产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崔明石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1):84-86
契约正义是契约法律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了解,可以明晰契约法发展理念的变迁,进而洞悉其未来的发展方向。现代契约法以表现为契约自由的规制,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诞生的。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内涵,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根本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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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琴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3(6):48-49
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鉴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适用中的特殊性,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