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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性质使其无法完整嵌入著作权制度的保护框架,在原《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模式均存在适用困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将网播行为纳入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邻接权规制的范围,为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可能性,但依然存在适用不畅问题。通过确立“有无”的独创性标准,扩大广播组织者权的主体,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可进一步优化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促进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2.
在打击网络文学盗版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大量著作权人身份不明,使其难以得到合理赔偿。代位求偿制度可以使诉讼缺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网络文学盗版案件刑事诉讼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是法律特别拟制的债权关系。构建代位求偿权要妥当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人的权利范围;代位求偿人参与诉讼的时间、代位求偿人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安排、著作权人向代位求偿人主张权利的时效、超过时效无人领取的赔偿金的处置等。  相似文献   
143.
著作权登记制度具有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功能、提升著作权法的经济效益、体现著作权衡平精神等方面的制度绩效。然而,作为著作权产业发展的基础制度,其同时存在立法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已有制度同产业发展脱节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加上数字技术的冲击,又面临新型著作权类型不断涌现的挑战。鉴于此,有必要对著作权登记制度予以立法重构,通过设置专门章节明确著作权登记的效力、举证责任等实体条款。同时,对配套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正,以克服现行制度适用混乱、与产业发展脱离的弊端。在立法修正之前,可以通过构建同产业发展相衔接的数字著作权登记体系、建立著作权登记信用机制的方式来提高登记效率、强化作品登记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44.
在突发事件时期,信息化教学手段的运用面临更为严峻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国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调整在规制手段、规制模式、规制理念上仍有不足,体现为立法规范开放性程度较低、采用一元化立法模式、一般状态下的权利限制规制思路单一等,无法有效处理高校信息化教学在突发事件时期权利限制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平衡,从而达致突发事件时期的教育目标。基于理念维度、制度维度与界限维度的分析框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法律治理模式应当区分一般状态和特殊状态,采用二元化立法模式,扩大特殊状态下公益团体的使用权利,并辅之以补偿金、保证金等调节手段,有效平衡数字化和特殊化语境下著作权保护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5.
公共图书馆在提供新载体、创造新业态、形成新模式的创新发展过程中,时刻面临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拷问并饱受“侵权之苦”。为使公共图书馆摆脱“著作权之殇”,“著作权保护”的底层逻辑应进一步厘清,从功能意义上发挥公有领域的体系价值。公有领域在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中适用具有正当性,可弥补著作权表征机制的不足及促进公共图书馆公共职能的实现,但因内涵不清、地位不明、规范缺失导致其在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中功能弱化。因此,公有领域对公共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抗辩的体系构塑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有领域为馆藏资源的持续提升提供正当性抗辩,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合法性抗辩,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提供防御性抗辩,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免减性抗辩,以促益于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发挥和发展利益实现。  相似文献   
146.
147.
回亚茹 《文化学刊》2023,(2):128-131
以文本形式记录文化遗产源流变迁是文化保护传承方式之一,著作权语境下商业出版独创性原则与文化遗产史料整理原真性、完整性原则存在一定张力。司法实践中涉案作品兼有同一文化遗产史料素材与独创表达,被诉侵权行为兼具营利性出售与公益性展示双重属性。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特殊规定,而司法实践在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方面基本达成统一标准。建议将相似表达来源于公有领域或其他在先作品明确为法定抗辩事由,并通过设置补偿金制度、完善判赔标准等方式缓和在先权益保护与在后使用自由之间的关系,妥善划定著作权制度保护界限。  相似文献   
148.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人类主体之外新的“作品”来源,根据其创作过程是否完全独立于人类,可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划分为第一类人工智能创作物与第二类人工智能创作物。从作品构成要件与客观主义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当被认定为作品,且应设立人工智能作品作为新的作品类别。若拒绝人工智能创作物进入版权保护体系,会导致“僭称作品”和“公地危机”,不利于版权市场的稳定与繁荣,而版权法体系对其接纳留有空间。从权属问题而言,现有制度与社会伦理都难以接受人工智能成为权利主体,应运用“视为作者”制度拟制人工智能使用者成为“法律作者”与“著作权人”,并建立作品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49.
为高效释放作品的数据要素价值,需厘清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边界,以调和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间的冲突。在具体论证中,首先,通过剖析ChatGPT出现智能跃迁的原因,展示数据要素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但也发现不同使用阶段的侵权风险制约作品获取。其次,在作品合理使用层面,基于产业政策目标,解析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出“转换性使用”标准来划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合理边界。最后,在侵权规制层面,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的差异性使用目的和技术实现原理,以“转换性使用”和“表达性使用”二分法认定著作权侵权风险;同时,明确作品使用的合规治理路径,通过双向监管来高效规制风险。  相似文献   
150.
本文对我国电视综艺节目普遍存在的"克隆现象",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审视.基于电视综艺节目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着重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电视综艺作品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对避免"克隆风",纠正电视综艺节目市场的无序竞争,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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