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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萍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16-124
为保护当事人对保密性的期待,增强仲裁的吸引力,在当前实践中,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公开的。仲裁裁决不予公开尽管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商业秘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仲裁制度的发展。因此,改变既有实践,使仲裁裁决的公开常态化实属必要。此外,在仲裁裁决公开之前,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使当事人参与到裁决的公开的实践中来,减少当事人对于公开裁决的疑虑,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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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英国内政部网站2014年6月24日报道,6月24日,英国内政部宣布,暂停格林多大学向国际学生发放Tier4签证申请资格;暂停西伦敦大学、贝德福特大学向国际学生发放录取通知确认函资格;暂停57所私立学院招收国际学生资格。涉事大学和学院将接受政府部门调查,并拥有20天的申诉时间。英国内政部需要20天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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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3):245-250
仲裁庭是裁决者,仲裁机构是服务者,这是仲裁的基本定律.CAS等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形式,以及不可避免地对裁决的实体执行审查,涉嫌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僭越.机构审查裁决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支持,并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裁决品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期望,坚持有节制的审查原则,特别有助于矫正体育仲裁个性所致的内在问题.机构审查裁决不是危机,而是反思和变革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契机.应将仲裁机构从服务者的传统定位调整为仲裁的消极担保者,据此既能回应现实,又能为机构审查裁决的职能变迁提供正当依据.我国拟议中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当如此定位,有理、有利、有节地实施裁决审查等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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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通常是附具理由的,但在实践中也有不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对于不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问题,各国有关理论与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对裁决是否必须附具理由,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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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6(4):131-133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决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从性质上而言,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理应允许对其提起诉讼;从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两种方式的效果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合理性。所以对行政裁决行为,应当改变立法上的模糊规定,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对其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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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招生考试中考生与高校、考生与考试机构的纠纷呈现增多、复杂的趋势。从高校招生实际出发,探寻一种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力量介入、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招生考试争议,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渠道,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和谐各方关系之目的,是招生考试法制化的现实选择。本文对天津市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开创性地制定并实施高校招生考试裁决办法进行了总结论述,阐述了裁决办法制定过程中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客观分析了裁决办法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并进行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思考,以期推进高校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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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75-79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运用,对传统仲裁程序与制度体系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对第三方所资助的仲裁费用究竟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仲裁庭的态度,也受到司法审查范围的影响。在Essar诉Norscot仲裁案中,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决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关于费用分摊的决定随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就该项费用的性质问题、费用可补偿的判定标准问题、资助协议与败诉方不当行为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