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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3-41
我国目前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是一种形式印证模式,这种模式以其他单个证据与口供印证,但并不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反而强化了口供的中心地位,使非法口供更难以排除。因此,应当对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进行改造,构建推理-印证证明模式,先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证据推理,再以得出的推理结论与口供进行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在证据审查中不再绝对依赖口供,促进准确审查单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为此,应当改进单个证据的审查方法,在简易程序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并提高法官的证据推理和论证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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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书》无论从故事背景还是“因果报应”的逻辑而言,都是一个典型的中国传统故事,但乔叶思想的核心却围绕着“原罪”和“忏悔”“赎罪”这几个来自基督文化的词汇。“原罪”是毒,“忏悔”和“赎罪”是解,这不仅是乔叶对主人公金金及梁家人经历的提炼,也是她对于“文革”的历史和病相丛生的当下所作的见解。乔叶的观点中“忏悔”需要“认知、认证、认定、认领、认罚这些罪”,较之当代女性作家的同类主题作品,乔叶对“忏悔”和“赎罪”有更为深刻广阔的认识,但也存在着“忏悔”意识能否本土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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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检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推进,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正式规定下来。但实践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检察官队伍能力欠缺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制度推行中量刑建议提出与采纳环节的混乱,加剧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矛盾冲突。对此,可以尝试根据案件的轻重程度分别适用确定刑与幅度刑量刑建议,进而逐步推进量刑精准化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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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69-75
虽然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但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成为了具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将二者适配,绝不是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妥协,而是在寻求防止认罪认罚案件滥用上诉权与保障案件效率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其存在的意义不言自明,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然包括二审程序,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适配是十分有必要的。探索建立启动二审程序前的审查机制将无实质争议案件“剔除”,其理论依据在于保护权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保护上诉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蕴含了法理基础。为建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必须从事前机制、审查主体、减少上诉事由三个方面打造一个横向和纵向相互融合的系统,打破目前控方或辩方单方面启动二审程序的模式,进一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灵活与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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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思思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2,(5):11-15
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不同。前者采用粗线条的立法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较为抽象,融合自首坦白的相关内容,采用两级审批,单向支配特征明显,且对监察机关的告知、记载义务等具体程序要件在法律条款中语焉不详,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嵌合困难。必须建立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坚持证据规则一体化,并通过两法衔接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增加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强化从宽建议的司法审查等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平稳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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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博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21,29(1):60-6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学界对于具体实践操作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本文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论,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为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则,同时论述该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