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66篇
  免费   0篇
教育   207篇
科学研究   24篇
综合类   5篇
文化理论   3篇
信息传播   27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10篇
  2013年   18篇
  2012年   22篇
  2011年   15篇
  2010年   7篇
  2009年   9篇
  2008年   11篇
  2007年   8篇
  2006年   15篇
  2005年   27篇
  2004年   21篇
  2003年   35篇
  2002年   20篇
  2001年   17篇
  2000年   11篇
  1999年   5篇
  1998年   3篇
  1995年   2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6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31.
刘璐 《天中学刊》2014,(3):52-57
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单一适用诉讼程序,采用诉讼法理,已经难以满足实现实体法的权利和使纠纷获得妥当解决的需求。诉讼案件的非讼化审理,即法院适用非讼程序或采用非讼法理审理诉讼案件,从目前审判实践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看,它已经成为得到合目的性、妥当性判决的必要途径。在中国本土语境下,实现诉讼案件的非讼审理,仍存在一些障碍和困惑,针对非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非讼审理过程中法定听审权的保障以及非讼审理中法官裁量权的扩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给了我们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132.
133.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建立在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作出的选择。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违背法官中立的原则而使程序正当性缺失。基于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必要的。那么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进行矫正就成为程序正当性得到保障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4.
新闻媒体最重要的功能是传播新闻信息,新闻信息传播的价值则在于引导舆论以影响现实。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传播新闻信息、反映和引导公众舆论的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生活中一切不合乎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新闻媒体承担的一种社会职能。  相似文献   
135.
136.
从细节处完善司法程序,才能 使人民的冤屈在法院得到及时而充分 的救济,使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和权利 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也使权力受 到更为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137.
《邢台学院学报》2014,(2):84-86
从传统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地位、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作为民事程序法中边缘主体的胎儿,由于尚未出生,因而不享有当事人能力,这就造成了胎儿在权益受损时失去诉讼保护的依据。因此,民诉法应当赋予胎儿当事人的能力,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胎儿出生但为死产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或死亡的,效力应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  相似文献   
138.
担保物权的实现可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途径,各国对此规定各异。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旧况,该新规定在维护社会安定、疏减讼源、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然而,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而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两条规定尚显粗略,其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争议,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9.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日渐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证明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认证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也尽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新增了专家辅助人的内容,但是相关的制度设计依然尚不完备,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即在此背景下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认证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重点,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尽可能为司法实践排忧解惑。  相似文献   
140.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设立“发现程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阐述了“发现程序”的由来,含义及其利弊,剖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设立发现程序的必要性和可恿生,并就如何设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现程序提出了一些见解。笔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可以直接采用“证据交换程序”、“确立争点程序”等提法,是否时入上述程序,采用当事人申请和法官依职权决定两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交换证据;法官也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同时必须举证时限制度,原则上当事人应在庭审前举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