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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对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应收保费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众多财险公司。本文在阐述我国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形成原因及应收保费对财险公司带来的危害性的基础上,为财险公司对此问题的管控治理,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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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领域。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方面应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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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以单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质财富以及它们的利益作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责赔偿。财产保险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进行风险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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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保险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但该界定模糊,导致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在具体适用时,争议颇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将保险利益界定扩大或不合理缩小。故应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明确列举,采取法定权利人、占有人、管理人以及合同主体的分类列举方式;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增加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员,将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合伙人、债务人等与投保人具有商业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列入,同意原则需加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方式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对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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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职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F0002-F0002
汤志鹏,1991年6月毕业于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原岳阳农校)庭院经济49班,在学校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后在岳阳市云溪区乡镇政府工作,历任团委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2004年5月加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产险怀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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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博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9(2):91-93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普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赋予了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程度的权利。本文从该条文的立法背景、与现实存在的冲突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得出:保险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引起保险风险的增加,因而一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保险人的同意,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且程序过于复杂。因此,本文建议34条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一同转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文章由保险合同的转让引出对保险单证券化的预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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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永贵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7,21(3):48-52
自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持续增长时期,无论在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保险中介机构数量、险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等方面还是在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建设方面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制约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象和因素也逐渐暴露、积累。本文旨在对这些现象、因素进行分析,寻找解决方法,以促进中国保险业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