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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艳春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5):96-97
我国虽然已经引入了淡化理论,却没有对商标淡化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限制,也没有规定商标淡化的例外情形,本文认为,淡化侵权的标准应当是:被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淡化产生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推定责任以及侵权人商业性的使用商标。淡化的除外情形包括: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和在先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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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具有很多危害性。应建立系统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加强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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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现,基于商标的注册、使用所产生的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从而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本文从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恶意取得原则、反淡化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效益原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对善意的、恶意的权利冲突和涉及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予以规治.四原则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为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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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蒲鹏英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19(1):22-24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降低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的一种新兴商标侵权行为。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仅限于驰名商标.还应扩大到著名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作为我国反淡化保护对象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应限于国内:淡化行为不以实际损害和主观过错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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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3)
:驰名商标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 ,须有相关的救济措施与预防措施 ,还须建立和发展淡化理论 ,以对驰名商标进行更深层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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