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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女性为研究对象,研究个体如何应对离婚这一挫折性事件。分析中,以情景研究为切入点,研究发现,离婚女性以两种方式应对,一种是被动顺从传统社会建构的情景;另一种则主动打破这一情境,对"情境"赋予新的意义。这两种方式,表现了社会变迁对于遭遇挫折性事件的个体的不同张力与影响:被动的情景顺从者保留并认同既有社会建构的社会文化符号;而主动的情景定义者,赋予了自身新的权力,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体幸福、自由权力的尊重。这一变化亦实证着人的社会变迁的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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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我国离婚领域出现了新的特点 ,呈现了新的规律 ,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市场经济强势冲击农民和工人家庭的稳定。离婚行为总体趋于理性 ,离婚原因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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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46-51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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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有关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形成两种观点:要么"适用合同法"、要么"适用婚姻法",现今仍然未统一,导致司法实务上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其焦点就在于此赠与的性质。因而研究其性质并作出区分,对于解决该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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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勇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5,7(2):12-14
1980年婚姻法离婚的法定标准为概括主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改为例示主义,目的在于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防止随意性.实践证明这一立法目的并没达到.离婚法定标准宜恢复为概括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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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基本元素,因此,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而离婚又是家庭矛盾亦或是社会矛盾的突显。通过历史的、纵向的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二部婚姻立法(即1950年和1980年)中离婚制度、离婚财产、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的变迁,最终以家庭文化这个大历史的视野论证我国妇女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以子女利益为主以及感情破裂原则与离婚率提高的关系,从而更加深刻地了解婚姻本质,达到在立法上完善了社会和谐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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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仍存在值得商榷与需要完善之处.应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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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景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22-23
由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转变,是世界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但是体到一个国家而言,到底采取何种离婚主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家庭职能状况。我国现阶段,家庭承担着生产、消费、养老育幼等多种职能,如果盲目追随所谓的世界潮流,必然影响家庭职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我国的离婚立法中,应当采取限制离婚主义,对离婚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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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过错的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能胜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89-91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作为新婚烟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来看都有重要意义,社会各界对这种法律制度的理解以及适用也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本从历史沿革、科学含义及重大意义,特别是适用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作了剖析,力求达到准确理解和逐步完善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