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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过往对于秦比的研究因为材料不足多有局限。过去的观点大多认为秦“比”的本质是“例”,秦“比”包含官府“成例”和司法“判例”,并且基于汉决事“比”推测睡虎地秦简中的廷行事可能也是“比”。岳麓伍中一则令揭示出了秦“比”是秦法律形式的一种。岳麓秦令以及里耶秦简中的部分“比”包含了“比”的立法程序。分析“比”的立法程序可知,“比”并非“例”,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令,廷行事也与所见的“比”不相同。因为“比”的立法程序与令的立法程序相类,且比直接被当作令。“令”“比”的区别在于“比”形式上以“它有等比”结尾,在使用方法上不同于普通的“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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