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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雷培梁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2):45-47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3.
144.
对未成年学生最大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殴打、绑架、拐骗和性伤害等,预防伤害有四条训练措施。 相似文献
145.
未成年人犯罪是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经历的三部曲。因此,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必须首先预防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产生,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146.
朱维毅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6,(12):56-56
“二战”后期,德国曾经出现过一支震惊世界的陆军少年师。其作战之勇猛、伤亡之惨重、结局之凄凉,在孩子兵参与战争的历史上绝无仅有。这就是党卫军第12装甲师,正式名称叫“希特勒少年师”,别名叫“婴儿师”。在德军系列中,他们服装上的标志是一支奶瓶。因为这些小兵尚未成年,需要按照从事重体力工作的兵种的标准供应营养,他们每人每周要保证能喝到3.5公升的鲜牛奶,“婴儿师”由此得名。此外,发给成年军人的香烟和烟叶,在孩子兵这里变成糖果和巧克力,这个规定一直执行到1944年3月16日,以后孩子兵们就可以抽烟了。 相似文献
147.
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48.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9.
150.
曾言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29(4)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各国法律援助的宗旨.只有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才能真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我国应从扩大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加大专业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对具有法律义务的律师建立奖惩制度等方面来构建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