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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这样定罪量刑,有悖于我国刑法关于情节加重犯的理论,将此类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间接故意匀人罪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它忽视了肇事行为和见死不救,光离现场行为间的客观联系,按照刑法学因果关系原理和吸收犯理论,此类案件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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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献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2)
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这样定罪量刑,有悖于我国刑法关于情节加重犯的理论。将此类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它忽视了肇事行为和见死不救、逃离现场行为间的客观联系。按照刑法学因果关系原理和吸收犯理论,此类案件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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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桓帝延熹年间,南阳郡涅(nie)阳县(今河南省南阳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是张员外的小儿子张小毛。他是被人捆在树上,堵住嘴,活活勒死的。张员外报官后,涅阳县令带着衙役和仵(wu)作前来破案,却发现中午刚刚下了一场暴雨,现场被雨水冲刷得干干净净,找不到凶手杀人的一丁点儿证据。仵作验尸后报告说,死者死亡时间在午时左右。张员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张大毛,是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