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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2):4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这在中国立法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欣喜之余却有些微遗憾,就是《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更勿论对法定居住权进行规范。在物权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社会公共利益日显重要,而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世纪号角声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奏出最强之音。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广义的物权立法框架中确定法定居住权制度,并使其定义、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有所反映,从而实现法律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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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丽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32-36
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进程中纳入居住权制度是响应了时代的需求,回应了民生热点问题。这项源于罗马法时期制度为诸多国家民法典所承继与发展,中国在制定《物权法》的历史上关于是否设立居住权制度意见不一,从当代社会实践来看居住权制度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协调继承编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及缓和固定僵硬的物权法定原则。同时在居住权的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的范围以及权利人义务内容方面应当予以设定,考虑到投资性居住权所具有融资、居住的双重作用,使其成为独立用益物权可以更加符合现代社会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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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出现使其日益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本文试从居住权的概念、起源、特征、设立及消灭方式、权利义务和各国立法选择态度等方面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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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来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3):59-63
设立居住权是提升社会经济、民生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确立在民法体系内的重要地位。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显示,居住权人对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不当、毁损、破坏的案例屡见不鲜,追根溯源是居住权条款尚未适应多元主体的需求,居住权滥用以及房屋设施使用权界限不明。文章通过在司法维度中灵活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在立法维度中设立居住权撤销权和完善规范性条款等措施为合理管理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切实提高居住权人对房屋的合理管理意识、倒逼其履行合理管理的义务提供正当性基础,实现法律与实务的高度契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