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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是职业足球的常见问题。通过解决此类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独特法理。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职业足球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CAS法理进行研究。研究认为,CAS首先适用特殊条款和不可抗力原则,然后适用"积极利益"原则并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通过遵循基于公平、诚信的"有约必守"原则和适用"积极利益"原则的威慑作用,以维持职业足球的合同稳定。通过对涉中国俱乐部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适用中国法律冲突导致适用国际足球规则成为一种共识;对于CAS仲裁可能的中国当事方,不能忽略公平和诚信原则,应遵守国际足球规则、CAS法理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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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从知识的特殊性质、政府的家长主义关怀、共享基本价值观和共同文化背景、知识和教育的外部性、历史路径依赖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干预教育的正当理由。基于一贯的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哈耶克指出政府干预教育应当恪守以下原则:资助与举办分离;坚持教育内容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决定哪些人获得更多教育方面避免采取单一、整齐划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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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华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45-49,71
权利冲突既可在整体上属于疑难侵权案件,又可在局部内化为“正当理由”而阻却违法。本文认为,权利冲突既可在整体上属于疑难侵权案件,又可在局部内化为“正当理由”成为阻却违法事由。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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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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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从知识的特殊性质、政府的家长主义关怀、共享基本价值观和共同文化背景、知识和教育的外部性、历史路径依赖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干预教育的正当理由。基于一贯的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哈耶克指出政府干预教育应当恪守以下原则:资助与举办分离;坚持教育内容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决定哪些人获得更多教育方面避免采取单一、整齐划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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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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