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53篇 |
免费 | 4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教育 | 312篇 |
科学研究 | 49篇 |
各国文化 | 2篇 |
体育 | 19篇 |
综合类 | 31篇 |
文化理论 | 2篇 |
信息传播 | 4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20篇 |
2022年 | 16篇 |
2021年 | 9篇 |
2020年 | 13篇 |
2019年 | 9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17篇 |
2015年 | 25篇 |
2014年 | 42篇 |
2013年 | 16篇 |
2012年 | 27篇 |
2011年 | 22篇 |
2010年 | 24篇 |
2009年 | 27篇 |
2008年 | 26篇 |
2007年 | 28篇 |
2006年 | 23篇 |
2005年 | 26篇 |
2004年 | 16篇 |
2003年 | 19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12篇 |
2000年 | 3篇 |
1999年 | 2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1994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5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31.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2):158-160
报复陷害罪是刑法分则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罪名,虽然极为典型且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有适用;究其原因,该罪名在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厘清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从罪名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几个方面着手梳理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以期为该罪名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32.
133.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6):65-69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134.
白飞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1):44-47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所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侵权法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方式,可以分为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两种,其中前为大陆法系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而后则是德国法所特有的规定,从保证法益的角度看,后更为有利,我国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水资源的短缺矛盾却日益突出,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水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建立我国现代水权制度的问题主要是理论界对水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多样性,冲突性.本文分析了水权制度产生的因素,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水权概念的诸多学说进行了评价,界定了水权的概念和性质. 相似文献
136.
祝之舟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57-59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劳动义务到合同债权,再从合同债权到用益物权的性质演变。《物权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为新的农村改革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7.
谢永鑫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10):21-24
"为道"和"为学"的内涵及其关系是<老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冯友兰认为,中国哲学的精神是使人成为具有内圣外王人格的圣人,而<老子>的哲学是极高明,但还不够"道中庸".在这个前见的影响下,冯友兰在几次诠释中,始终认为"为道"和"为学"是相互对立的或互不相干的.但是,深入研究文本可以发现,"损"、"益"并不是简单的外在对立的关系,二者是"道"的两种不同的运动状态或者说作用,二者的互动共同完成了"道"的展现.因此,"为道"和"为学"也是互补和互动的. 相似文献
138.
女性生育、哺乳的生理职能使她们在职业生涯中相对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对相关法律及社会政策的制定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现状做出分析,并对相关社会政策与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9.
对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犯罪化及怎样犯罪化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防卫社会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使得有必要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但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又不能对过失危险犯罪的范围扩大化,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限制,将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40.
对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犯罪化及怎样犯罪化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防卫社会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使得有必要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但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又不能对过失危险犯罪的范围扩大化,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限制,将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