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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矛盾与困惑.这种格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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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娜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2):47-51
非法行为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如何确定,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空白。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何种程序确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在判断非法供述的证据能力过程中,应当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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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报道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被告人”、“被告”这两个法律术语,如果不知两的区别,往往会错用。笔发现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的媒体采编人员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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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伪证罪证人范围的界定一直都是一个难点。对于证人的范围,不应该包含单位、被害人、具有共同犯罪实体关系的同案被告人,而应该包括有辨别能力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和年幼的人,以及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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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证据展示制度的成功运作,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是贯彻辩护制度,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实现控辩平等,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拆讼效率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从证据展示的原则,范围,程序三个方面来构建该制度,使之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相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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