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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在新闻侵权中占有很大比例。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论著,大多把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相提并论的。其实,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相异之处,本文拟专门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22.
在新闻侵权案例增多的今天,媒体对所发布商务信息的真实性倍加小心,以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内容真实也可能侵权,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在大众传播迅猛发展的今天,经营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大多是通过媒体进行的,而媒体往往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常与经营共同走上被告席。下面我们看看什么是商业诋毁,以及媒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相似文献   
23.
近年来新闻报道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又以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尤甚。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未对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在发生新闻侵权行为时仍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忽视了新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对相关纠纷解决不当。为解决相关认定不清的问题,本文从侵权主体、侵权客体和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三方面来解读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4.
严正声明     
最近,有人假冒《教学与研究》编辑部的名义,以为投稿人、作者发表作品为由到处行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我编辑部的名誉权,更严重侵犯了投稿人、作者的合法权益。我编辑部已向公安机关举报。敬请各位投稿人、作者在投稿前谨慎行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上当受骗,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与我编辑部无关。  相似文献   
25.
激他     
《初中生》2011,(Z1):52
356□□□□CCC@126.com:朋友小武今天说这个不对,明天说那个蠢,后天又……反正没消停过。说的如果是事实也没什么,一般都是听来的虚假故事,他却当真事传!更讨厌的是,居然很多都是他瞎编的!这么一个人,还要跟他做朋友吗?瞧你那怒发冲冠的样子。就当小武的想象力挺丰富而苦于没有  相似文献   
26.
在新兴与传统媒体并行的传播环境中,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频发.基于公众人物主体特殊性、公共利益相关性、平衡其他法益等综合考量,该主体名誉权保护采公众利益为最佳法益点,受其他法益的合理限制.试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相关立法例、特殊性保护来探讨对其合理限制的正当性,并为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7.
采定维权报道时.应意被批评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仅,避免在这三个方面出现失误。维权报道可以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揭露丑恶、伸张正义,但不能侵犯被批评对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8.
李明 《记者摇篮》2005,(4):22-22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向权力部门和社会不良现象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其向好的方面转化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新闻媒体担负的一种责任、一张报纸,如果缺少批评、监督的声音,那么其“威信”就会大大削弱。但绝大多数人的心理是只爱听好听的,不爱听批评的。有些被批评者甚至千方百计否认被批评的事实,并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媒体和记者侵犯名誉权。因此有人这样说:“舆论监督之重要,人所共知:舆论监督之难,亦人所共知。”  相似文献   
29.
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问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即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专属性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二是名誉权是不能继承或转让的。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保护的是主体的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利益,名誉的好坏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好坏。  相似文献   
30.
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当天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上披露了一条信息:2014年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增长情况中,名誉权案件增长达27.9%。但是经查周强院长报告正文,没有这个数字,网上也搜不到。我当即向晚报编辑部核实,据在会议现场采访的记者回应,这是院长报告时打出PPT显示的。再询问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也确认这个数字载于院长报告的附件。这个数字很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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