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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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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依现行的各国立法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笔者认为,我国违约金是以剥偿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性和赔偿性违约金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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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栗丽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1(1):73-80
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主体、客体、内容层面都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冲突,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公众而言,竞业限制制度各有利弊,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其所造成的影响具有相关性。从性质角度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其是与保密协议不同的独立合同,重在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的审查阶段。司法实践可在合同语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中可保护利益的必要性审查及可保护利益的范围;在合同订立阶段注重考察签订时、离职情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合同主体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在合同效力评估阶段,注重“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新时代竞争关系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权利义务对等,补偿金和违约金与行业要求相适应;在违约与救济层面关注其他可能引入的分析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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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教学》2007,(4S):30-30
上期案例回放
张海于2006年3月22日应聘到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了两年半的合同,公司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工资增长1000元,双方同时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万元的违约金。2006年6月28日,A公司人事让张海提供一份工作总结,以便讨论张海的转正问题,从张海却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并于当天下午开始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了。以后的近半个月,A公司都联系不到张海,三周后,张海委托他人办理交接,并让委托人代领他上个月的工资。[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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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关于违约金概念的比较,提出界定我国违约金概念的建议。同时指出,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实践中,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数额应有所节制,但对惩罚性违约金却应从立法上对其最高数额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