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81篇 |
免费 | 4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教育 | 249篇 |
科学研究 | 5篇 |
各国文化 | 2篇 |
体育 | 11篇 |
综合类 | 17篇 |
信息传播 | 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1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4篇 |
2014年 | 21篇 |
2013年 | 9篇 |
2012年 | 19篇 |
2011年 | 31篇 |
2010年 | 19篇 |
2009年 | 16篇 |
2008年 | 24篇 |
2007年 | 35篇 |
2006年 | 30篇 |
2005年 | 23篇 |
2004年 | 13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6篇 |
2001年 | 6篇 |
2000年 | 5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8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82.
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研究论文的统计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近年来有关高校职务犯罪研究的论文,从年代、作者、主题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对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相似文献
83.
夏心杰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21-24
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处罚先后有转嫁制、代罚制、双罚制和混合制。转嫁制背离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代罚制使刑事责任与犯罪主体分离,双罚制难以全面适应单位犯罪的实情,混合制便于因情制宜地处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创新:取消单位营业资格,限制营业活动,公布单位罪行,明确罚金刑,建立单位犯罪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84.
赵向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6):16-19
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的前提,受贿主体应当分别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这两个角度进行考虑。无论是从商业行贿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商业受贿的角度考虑,受贿主体都不包括商业交易实际承担人,这一点对于正确认定商业贿赂以及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5.
"轻罪提速"是我国目前司法界一个非常明显的司法改革动向,但是该制度本身却不是非常成熟,在理论上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冷静面对诸如"轻罪提速"这类刑事司法改革,从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而"轻罪提速"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合法性,必须予以停止而应该回到具有合法性的"刑事简易程序"上来。 相似文献
86.
欧阳爱辉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
NGO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中国现今的NGO可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上下结合型"三类。受传统观念限制,我国对NGO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研究较少,可实质上它却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产生根源上,它主要包括社会转型期制度滞后和权力的自身特性、利益的刺激、旧有思想文化潜移默化和法律规制与监督体系之缺失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87.
周晓曙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2):29-30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制度在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他多年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有关论述,形成了科学、完整的依法治理腐败的思想体系。 相似文献
88.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不仅影响了各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众多不公平竞争行为,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文章针对商业贿赂这一不良经济现象,从中美两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中总结中美两个不同的社会文化主体在反商业贿赂法律界定、立法渊源、现状及发展上的整体差异及特征,探寻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条例中的缺陷与不足,并对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建议,以期尽快实现我国反商业贿赂法的跨越式发展。 相似文献
89.
宋书刚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5)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90.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修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雪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58-60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