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5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文姬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31(3):127-129,158
检察机关应当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定位为公诉机关,一直是司法改革中有争论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国家的权力结构,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并且指出我们一方面要分清楚检察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界限,明确中纪委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关系,防止检察权的过分扩张;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的合法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更好的打击各种犯罪。 相似文献
72.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情形,但由于我国公诉案件中并未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导致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对刑事和解的探讨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基于我国个体性的考虑,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应该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基点,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73.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为了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符合当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诉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程序、原则和制度等方面,提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74.
75.
76.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栓院为加强检察改革,针对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在一些环节上缺少监督的情况.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论证而提出的一项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重要的改革探索。鉴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重要性.就人民监督员对公诉案件的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其与刑诉程序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浅显的看法,以期能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77.
张琳琳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44-48
日本诉因制度(Count)产生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过程中,根源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诉因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还属尚未开发的领域。诉因制度对由检察官设定及变更审判对象(诉因)的权限予以广泛认可,检察官所进行的诉因变更,只要在不妨害公诉事实同一性的限度内,原则上就会被允许。这样,不仅法院的审判权限及义务被限定在诉因事实内,而且诉因对被告人也起到了防御告知的作用。通过研究诉因制度,可以明了起诉的效力、审判的范围及我国目前争执较大的法官是否有权改变罪名等诸多理论及实践上都不十分清晰的问题,同时,这一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检、法关系,保持检察机关公诉的稳定性以及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都有着理论及实践上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78.
杨洁晶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8):14-16
公诉证据标准缺少司法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相冲突,检察院过于追求证据的客观性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完善我国公诉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不能太高,应当针对具体案件,实行有区别的、多层次的证据标准,建立审前预审法官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能单纯以有罪判决作为工作质量的指标。 相似文献
79.
撤回公诉制度是现行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撑,加上现行撤回公诉制度的疏漏和司法人员认知水平的限制,因此,撤回公诉权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已严重影响到公诉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防止权力滥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