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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一种在文明社会中应当被坚决抛弃与禁止的非法侦查手段.尽管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刑讯逼供在立法中的不足之处也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对刑讯逼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刑讯逼供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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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走访了铁山坪——当年重庆24个“打黑基地”中最出名的一个。铁山坪出名,是因为当年龚刚模和樊奇杭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并引发包括“李庄伪证案”、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顶着巨大风险在北京公开刑讯录像等一系列的舆论风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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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一个影响公安队伍建设和严格执法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也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在某些地方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包括:封建专制主义刑事司法传统的影响尚未肃清;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权思想严重;监管机制的滞后与乏力。强调对刑讯逼供的防范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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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阐述当前在我国将沉默权制度予以立法的迫切性,期待着它能伴随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就能真正得到实现,为最终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起到程序上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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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端正思想认识,确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理念,实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和随时获得律师帮助权.必须保障司法经费的充足给付,加大刑讯逼供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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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大顽疾,几经严禁仍无法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近年来一些由此而发的大案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铲除刑讯逼供现象需要对现行立法作出修改,包括对<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进行完善,如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犯罪对象、明确刑讯逼供罪的标准、完善量刑方面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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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防止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维护控辩平等以及实现司法公正都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论述了在我国建立辩护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