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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租人基于租赁物所有权登记享有的形式担保权与实质取回权使当事人双方及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格局失衡:承租人破产时,对取回权应绝对否定,出租人只能主张破产别除权,因为当事人所有权归属合意使承租人破产财产最大化不能实现,侵害了破产人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出租人破产时,双方均无过错,若对取回权行使不加限制,会造成承租人赔了夫人(租赁物所有权这一期待权利)又折兵(租赁物使用权受法院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影响)的状况,应依民法公平、诚信原则分担损失,以“退还承租人已付租金中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使用价值之差额的一半”为行使取回权的成就条件。  相似文献   
12.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就物求偿。关于取回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应承认取回权的效力可追及至添附物以及买受人擅自处分标的物所得,取回权具体实行中的回赎和再出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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