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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才成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39-41
悬赏广告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民事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理论,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含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及存在价值等四个悬赏广告所涉及的基本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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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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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对此观点不一,司法实践的判决也大相径庭。本文以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两种学说为基础,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衡平,维护经济交易安全价值以及发展社会信用资本角度出发,以功利比较的视角主张应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应当承担单方允诺之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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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因悬赏广告所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悬赏广告的合法地位,但是对其性质及构成要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了悬赏广告在法律适用和裁判上的不统一.一旦出现有关悬赏广告的纠纷,往往导致相关各方的无所适从.因此明确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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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玲 《第二课堂(小学)》2009,(12)
自习课上,不明飞行物突然落到我摊开的作业本上。我定睛一看,噌地跳起来,转动脑袋四下搜寻恶作剧者。周围相当安静。同学们一个个闷着脑袋做自己的事,额头上干干净净,都没写是我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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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允来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7-78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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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因悬赏广告所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悬赏广告的合法地位,但是对其性质及构成要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了悬赏广告在法律适用和裁判上的不统一.一旦出现有关悬赏广告的纠纷,往往导致相关各方的无所适从.因此明确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