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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桂荣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4,5(1):21-22
悬赏广告是特定行为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广告中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我国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的判例.目前有合同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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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核心是返还遗失物。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仅平衡了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会有效地激励拾得人的返还热情,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权利。我国法律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应规定报酬请求权的种类、报酬数额,并明确规定拾得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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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 《中国教育发展研究杂志》2007,4(4):67-69
文章重点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及优等悬赏广告等有关悬赏广告的理论和法律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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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6(7):62-63
作品征集的行为属于一种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应该为单独行为,而不是我国一些法院坚持的委托创作合同。以此为出发点,征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应该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坚持各方的利益平衡,但是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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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伟伟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28(4):42-45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我国早在秦代就已经出现了悬赏广告,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范,以至在理论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悬赏广告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信用广告。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取得向广告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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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楠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7,4(9):58-58,61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但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有关悬赏广告性质的不同学说的分析,论证了悬赏广告的性质不是要约,而应为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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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翔 《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5,(1):126-128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它的法律性质却备受争议,但是无论赞成哪种观点,落脚点都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上,而这也是解决一些报酬请求纠纷的关键。因此明确悬赏广告的性质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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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日前,一起由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案在深圳市盐田区被受理。 2001年7月28日,朱某遗失一个装有80万元票据的公文包,于是朱某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拾到了公文包的李某在看到寻包启事后,即与朱某联系。次日,双方在交接财物时,在是否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李某遂向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给付酬金。被告朱某则辩称,许诺给付酬金15000元只是为了尽快找到拾包者,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图,故不同意支付。被告律师也称,原告没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