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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韩立强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22(1):40-42
同一船舶之上,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如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简单化的处理,使得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反思并予重构二者关系甚有必要. 相似文献
102.
王婧尧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1):36-43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动产浮动抵押,需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优先顺位并不适用于转让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以登记在先为优先,效力始终不得及于留置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