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0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邹惠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6):92-94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还新设了一系列《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担保物权,对物权担保制度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深入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担保制度的新规定,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又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2.
对抵押效力范围的三个问题(抵押物的附合物、从物和天然孳息)从民法上对物的理论出发,应当分别考察附合物、从物的独立性以及独立程度的大小来确实实行抵押的效力范围。对抵押权实行前分离的附合物和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不及。对天然孳息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应当从第三人的权利性质能否对抗抵押权来判断抵押的实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33.
刘敏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7):70-73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表明了重复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先后关系.抵押权顺位存在顺序固定主义与顺序升进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两者各有优劣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抵押权顺位制度,在继续坚持采用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增设空白担保位置制度. 相似文献
34.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35.
陈静忠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7,9(3):16-19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与相关法律关系比较,典权制度在内容和功能方面具有其特殊性,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典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收益内容的充分程度,体现了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36.
林丹红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0(1):59-61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37.
父母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引起了交易活动中交易安全、第三人信赖利益以及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亟待考量。当前该种抵押的行为存在权利归属不明确、处分行为性质模糊、处分行为导致的后果不适当等困境。由于个案之间情况相差悬殊,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不应过于死板,且不能过于偏颇倾向于某一种利益。应对问题进行规范分析,明确没有特殊情况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应属于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属于对父母抵押行为的法定限制,行为最终的法律效果应结合个案和基本原则的考量来决定有效与否。 相似文献
38.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1):161-162
为落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是诸多因素导致权利冲突的新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众多受保护利益主体中难以抉择,降低了立法与司法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调整的效率。本研究认为,鉴于诸多民事利益相互交织、难以统一排序且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权利,应秉承"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考虑与其他利益的交互影响。 相似文献
39.
赵许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5(4):49-56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它和抵押权竞合时准更应优先未作规定。本从其给我国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造成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并采取对比分析之方法,分析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更应优先的法理,对我国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竞合时的顺位以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保存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0.
抵押担保制度起源于希腊,后经罗马帝国的不断完善和其它国家的相互效仿,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国内对这一领域的涉及较晚,至1995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几年的实施中,发现该法典在特殊抵押权的规定上存在种类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