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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及效力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权益对抗处于相持不下的境地。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仅凭借该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彻底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应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性质,将其确定为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其次确定其效力应低于所有权却又高于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实体法应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真正的力量,使其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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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作了若干新规定.如将质权与抵押权分离.规定抵押物只能由抵押人占有、抵押行为的公平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对抵押物的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增加了拍卖的抵押权实行方法等,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变卖与折价的抵押权实行方法是抵押权制度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在抵押方式、于将来债权可否设定抵押、重复抵押、财团抵押、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受偿冲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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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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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兵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6,27(2):81-86
着重论述并分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和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冲突问题以及船舶抵押权的实现.认为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只能按其担保的债权的比例受偿;为船舶设定抵押权但未登记,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第三人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被抵押船舶的受让人;一般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来实现船舶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已经提起诉讼之外再在债权登记之后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似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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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霞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1,19(B12):47-48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理论界对第286条的优先受偿权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从立法的视角对该权利的性质、条件、具体适用,以及是否登记等作一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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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清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4(3):34-35,46
从法律的角度讨论房地产抵押的概念,以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地产抵押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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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辉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5,(4):38-41
试从物权法基本原理及经济角度着手,对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现象进行分析。我国的《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对权利冲突现象已做出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制定时是合理的,但在经过实践的洗礼之后其已日显苍白。认为我国的立法应承认重复抵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相互之间都可以发生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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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于维琴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6):32-33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是抵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0.
焦祎薇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31(7):67-69
文中认为,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中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因是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的设定产生了住房保险金上的物上代位权,而受益人特约实际上设定了保险金债权的质押权,形成了抵押房屋保险金上两个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依据物权法之基本法理与规则,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何者的效力优先,原则上应根据两权设定的先后定之。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抵押权成立在先,基于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在此情形下应使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