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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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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因而,理论上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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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人权力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力无须借助他人的配合即可实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必须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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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的态度,可归纳为完全否认、有限接纳和完全接纳三种,并对形成这三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立法的瑕疵,得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确立应持谨慎态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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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权证市场的潜在风险,即发行人履约风险、标的物价格异动风险、权证价格被操控风险,目前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分别采取了重点监管型、事前监管型和全面监控型三种监管模式来控制风险。与香港相比,台湾的监管要求比较严厉,不仅被监管的栏目较多,而且监管要求也比较详尽、具体、量化且严格;但类似的规定在早年的香港市场也曾实施过。随着权证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香港逐渐从制度化监管转化为自律监管、市场监管和弹性监管,从全程监控转化为重在事前监控,其本质是监管重点发生转移,即在继续监控的方面加强力度、提高限制,而在放松监控的方面则以市场化手段作为替代并辅以违法严惩。目前,中国内地的权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宜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监控,并对一些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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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对租赁标的物,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方法,及售后租回以存货为标的物的会计处理欠妥,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应扩大,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实际利率法,必要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不应采用直线法;售后租赁以存货为标的物不宜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