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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刘海斌 《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63-69
"暴力"和"胁迫"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手段,一直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分则中二者也经常同时出现,足见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相比"暴力"来说,"胁迫"的内容更加广泛,即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还包括以揭发隐私、破坏名誉、对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伤害或者其他能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内容相威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也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困难。论文从"暴力"与"胁迫"的含义及特点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中对其的规定,并进行总结和分析,将二者进行区别。指出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和"胁迫"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对于以后司法实践的期待以及法律修改的意见。 相似文献
92.
公用电信设施是促进国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神经传导系统。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刑事案件,不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以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盗割电缆刑事案件为例,从司法实践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3.
中国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生产和销售行为在主观要素的"明知"上存在着差异,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明知"的认定需要借助刑事推定来确定,因司法解释对该主观要素的推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来以小见大,借以帮助认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心态。但是,刑事推定不可以被滥用,因为刑事推定极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应当谨慎使用刑事推定,取得刑法保护社会机能和保障被告人人权机能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4.
95.
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96.
刘雪松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4,(10):31-31
正房祖名被正式批捕,网友应该欣喜的是法律面前做到了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人人应该被"管"的实际践行,而不是看谁不爽,便可以在精神上给人剖膛撒盐的狂欢。房祖名被正式批捕了。这个并不出法治预料的结果,昨天一俟公布,依然令众多网友欢决无比。最善意的一种欢快是,这个有名爹成龙罩着的儿子,并没有逃过法律的冷板凳。这让当初担心法治"看人爹睑"的人们,释然地在心里消除了阴谋论。有媒体援引律师的推测:房祖名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根据已披露的情节看,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小。 相似文献
97.
近日,网络大V董良杰因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调查表明,“环保专家”董良杰在微博空间借“科普”与环境、健康话题做文章,先后编造传播了“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南京猪肉铅超标”等诸多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98.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4,(5):72-74
正新中国建国后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许多高级官员因为贪腐等问题受审,这些受审的高官在证据面前,大多数都主动承认了罪行。但也有少数高官,在法庭上拒绝指控,认为自己是无辜无罪的。他们有的通过辩驳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则在法庭上选择沉默……这几个屈指可数的高官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曾是中央政治局委员。 相似文献
99.
董学飞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4,22(1):13-14
反对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确立沉默权原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另一方面也突现了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人的尊严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0.
我国刑法所设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逻辑上存在着两个悖论:一是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但又无证据证明之,这不等于是有罪推定吗?若不将这部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推定为非法所得,又依什么给行为人定罪呢?二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我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公诉机关是否在推卸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是否在推行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由此可见,要想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在逻辑和效果上都经得住推敲,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辨析,厘清个中矛盾,并对其进行立法方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