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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0-17
中世纪英格兰盛行长子继承制,这一继承制度是形成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英格兰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予家庭中的长子最优厚的权利,并使其他家庭成员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然而,这种不尽合理的继承制度并未给中世纪英格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之一是当时社会中存在着很多缓冲因素,这些缓冲因素能够在既有体制下尽可能多地为弱势家庭成员争取权利。教会就是一个重要的缓冲因素,本文即考察中世纪教会在保护私生子这一弱势家庭成员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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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为争夺家族财产继承权形同陌人,父亲为此设局让俩人进行一次寻宝的较量。当兄妹二人经过长途旅行来到目的地时,经历了各种困难考验的姐弟俩增长了见识终于体会到了亲情的可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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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讲述古代封建社会为了保持朝廷与社稷的稳定,从周朝开始,确定了"立嫡立长不以贤"的立嗣、继统制度(在皇后与妃嫔所生的诸子中,皇后所生之嫡子具有优先的继承地位;而在皇后所生的诸嫡子中,长子又具有优先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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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听一位老师的公开课时,那位老师说:“解放前,在有儿有女的家庭分家时,女儿是不具备财产继承权的,至于嫁出去的女儿。就更不具备财产继承权了。”对于这种观点,我们曾经深信不疑。但是,,通过阅读《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巴蜀书社2012年版)一书,我们发现,上述观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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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70-76
《民法典》第1152条增设了转继承制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法典的体系化,在对民法典转继承的性质进行解释论选择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民法典各编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免与民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功能相违合。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将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半分出归其生存配偶所有,剩余之部分始可由转继承人继承之。如此,方可实现民法典的物权编、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内在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传统做法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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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坚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中世纪英格兰的地产主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女儿即成为“女嗣”,并可以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继承其父家产.但是直至中世纪末期,女嗣的继承权利屡遭削弱.地产主设计出限嗣继承和地产托管两种家产分配方案,以限制、削弱女嗣的继承权利.女嗣继承权利的消长,不仅反映出地产主对女嗣这一特殊家庭成员因情感与理性要求的矛盾而造成的态度变化,还反映出地产主控制财产传承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形之下,封建法规则显得刻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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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发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2,(17):38-39
案例的列举应该与具体问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去探究、思考,达到教学目的。如何运用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实践中,笔者常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一、相同案例不同问有些案例,学生比较熟悉,如果换一个角度提问,则又能发人深思。对歌手韩红创作的歌曲《天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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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出版社九年级《思想品德》(2008年6月第2版)教材为了帮助九年级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理解国情,认同社会的主旋律,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机地整合了国情、心理、道德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以主题模块的方式呈现课程标准的内容,用"话题"引领"活动",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注重引导学生进行交流、探究、感悟、体验,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深受广大师生的欢迎与好评。但笔者在使用时发现此教材存在一些问题与不妥。 相似文献